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

[轉帖]石油资源与钓鱼岛争端

一、真有“另一个波斯湾”吗?

1970年12月除夕之夜,美国18位官员聚集国务院工作室开会,经过4小时争论未得出结论。原因是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东海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一消息震惊了美国。文章作者甚至把它称为“另一个波斯湾”,说“它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由于军事和政治原因而未被勘探的大陆架之一”。埃默里和他的合作者们写道:“同其他大陆架相比,可以预言,只要对东海进行周密的地球物理和地质勘探,成功的机会看来是很好的。”他们还说,琉球群岛以西的“沿大陆架外级的一条宽阔地带是今后最有希望找到海底油气田的地方”。这一说法不胫而 走,迅速传遍全世界,使渴望石油资源的日本更加助长了要求收回冲绳和永久霸占我钓鱼列岛的野心。

但是,对埃默里及其同事们的上述说法也有人提出异议。西方某些开发公司指出,“东海大部分丰富的石油看来是分散在一些小油藏中。每处储量大概在330万吨到1300万吨(2500万桶到1亿桶)之间”。这对于私营石油公司在陆上进行勘探是合算的,但要进行非常昂贵的海上钻探则不太合算。因为在从事海上勘探的西方石油业界看来,中日韩之间的海上划界争议已非同小可,加上这里的气候条件又很不利,黄海和东海以冬季刮大风和夏季有台风著称,只有在每年4—7月一段时间能进行勘探。另外,据估计,将来这里打出的可能是天然气而不是石油,这就更使私营勘探业界裹足不前。因为天然气比石油开采的成本要高得多,必须在海上平台安装液化设备,或者铺设管道把气送到岸上,而如果距海岸较远,则成本就非常昂贵,很不合算。与此相比,近海石油可以通过管道送上岸,或让油船在海上中转,驶向储油库停靠装运,这一切都要根据离岸远近和海底地貌而定。因此,东海地区要与中东石油竞争,待开发的油田面积非常非常大,每口油井的产油能力必须非常高,这是决定一个油田是否有经济价值的主要因素。以上关于在东海可能是天然气多于石油的估计,是由日本石油公团研究室主任和日本的石油专家做出的。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资源的假设,在中日韩之间引发了一场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及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巨大争端。日本政府于1974年5月向国会提交关于海底采矿特别法提案。1978年日本国会又正式通过了《日韩大陆架共同开发案》。关于这个问题,韩国著名海洋法学家朴春浩在其《东亚与海洋法》一书中写道:“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自1969年海底石油争端在东北亚发生之日起的十多年间,各有关沿海国都对属于子虚乌有的东西进行争论,日本和南韩在共同开发区内进行的钻探到目前为止只打出一些干洞(Dryholes)。除非确实发现了大量石油,否则他们共同努力的实际成就,将不能得到验证。”

事实上,一些学者早就指出,长江的沉积物比黄河要少得多,中国这两条河流每年冲下的沉积物,据估计,黄河为28亿8000万吨,长江为5亿5000万吨。比美国的大西洋大陆架承受的沉积物的速度大5倍。因此,许多学者认为,究竟在东海或黄海地区存在易于开采的大油场,还是在其他地区存在大油场,必须随着勘探工作的进展和实践才能确定。这就为所谓东亚的“另一个波斯湾”划上了一个大问号。


二、钓鱼列岛是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按照国际法应归还中国

钓鱼列岛(日称“尖阁群岛”)由5个小岛和3个岩礁组成,岛上无人长年定居,总面积达63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岛屿为钓鱼岛,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这些小岛位于台湾东北与琉球群岛西南,南距基隆市约92海里,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很深的海沟。如以中日两国领土为参照,则钓鱼岛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距离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为90公里左右。可以说钓鱼岛的位置恰好在中日两国的中间。钓鱼列岛的8个岛礁分布在北纬25度56分及东经123度28分至124度34分之间,总的来说,其战略价值大于经济价值。

钓鱼岛最早是由中国发现的,其主权属于中国。据目前已获得的确凿历史记载,明朝永乐元年(1403)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已有关于“钓鱼屿”的文字记载。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绘制有“沿海山沙图”,其中标明在中国的罗源县、宁德县所属沿海各岛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屿”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为防止倭寇骚扰,中国政府就已将钓鱼岛列入官方版图和海上防区,直接进行管辖。

日本政府声称,“日本于明治18年(1885)后通过冲绳县当局以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该岛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28年(1895)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

日本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在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和海上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对于远离大陆的海上无人小岛,如何确立谁最先发现和建立统治权,从岛屿本身有时是很难发现所谓“统治痕迹”的,因为这种“痕迹”随时可能被自然或人为的原因所破坏,如所谓竖旗、立碑、鸣炮等均无济于事,而只能根据争端出现以前双方就已存在的历史古籍记载或第三方的旁证(如历史条约等)来寻求法律依据。正如前面所说,钓鱼列岛早自明朝起就已不是“无主地”,而属于中国版图,由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管辖,早已列入史册,不容否定。尽管这些岛屿由于其环境恶劣,当时人难以居住和维持岛上生存,但无人居住绝不等于没有主人,更不是“无主地”。因 此,日方所谓在1885年(即日本明治18年)以前,钓鱼岛是所谓“无主地”、“没有统治痕迹”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日本政府将其私自“编入”日本领土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1884年由于清政府在中日甲午之战中战败,第二年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清政府将台湾、澎湖等地割让给日本。钓鱼列岛作为台湾所属岛屿,自然也一起被日本侵占。二次大战末期日本战败投降,随后在1951年以美国为首的部分盟国背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所谓《旧金山对日和约》,故意模糊日本非法侵占我钓鱼岛的事实。众所周知,按照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开罗宣言》的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更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钓鱼列岛以及台湾、澎湖等岛屿既是“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也是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均应归还中国,任何国家无权擅自将其交给日本。但是,在美国反华扶日政策的庇护下,钓鱼列岛却被非法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实行所谓“施政”。到20世纪70年代初,当日本要求归还冲绳时,美国出于上述别有用心的政治目的,将钓鱼列岛交给了日本。中国政府当时对此提出严重交涉和抗议,反对美国这种做法。

事实上,我国政府早在1950年12月4日周恩来外长发表的声明中就指出:“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951年9月8日,正如前面所述,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与英、法、日等国缔结《旧金山对日和约》后,我国周恩来外长于同月18日又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承认。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日本对我国钓鱼岛的长期霸占,本已使该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复杂化,再加上新的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使钓鱼列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价值。韩国学者朴春浩即指出,这个在一般地图上苍蝇屎一样大小的岛礁却成了中日韩三国之间的争论焦点,这场争论远远超出了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这是因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学者塞利格·哈里森对此曾经写道:“日本对东海这些区域的要求,是以它对尖阁群岛(钓鱼列岛)是否拥有主权为转移的。由于这一群岛位于大陆架上,承认日本对尖阁群岛(钓鱼列岛)的主权就会使日本成为一个大陆架强国,从而有权要求在划定中间线时以尖阁群岛(钓鱼列岛)为最东边的基点。如果这点得不到承认,中国就可以加紧要求整个大陆架作为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而拒绝接受中间线的原则。”可见钓鱼列岛在中日两国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

哈里森对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列岛争端做了回顾之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写道:“尖阁群岛(钓鱼列岛)争端一触即发的敏感性,可能成为中日关系冲突的一个爆发点,这种情况主要是对大陆架资源争夺的副产物。……日本提出它对这个群岛的主权要求,一直追溯到1894年第一次中日战争,在清朝战败后,日本就曾占领这个群岛。日本的论点是,1895年《马关条约》规定割让台湾给日本时,没有将尖阁群岛(钓鱼列岛)算作台湾的一部分,从而默认尖阁群岛(钓鱼列岛)是日本的领土。日本还争辩说,随后,美国已经确认日本对尖阁群岛(钓鱼列岛)的主权要求,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该群岛作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行使行政管辖权,而且美国又把该群岛作为冲绳归还内容的一部分而归还给日本。中国对日本的论点提出异议说,尖阁群岛(钓鱼列岛)在日本控制前五个世纪左右就已经是中国东亚藩属的一部分。中国认为,该群岛虽无人居住,但为中国所发现,且一直被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从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看,哈里森无视了许多重要事实和情节。首先,在日本于1894年侵占我钓鱼群岛以前许多世纪,我国历代政府就已把该群岛划入我国版图并行使主权管辖。正如前面所说,这有大量官方典籍和客观史实为证,是任何人也否认不了的。其次,二次大战期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必须剥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钓鱼列岛属我国台湾省管辖,当然应该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二战结束后,钓鱼列岛不是作为日本本土由盟军占领,而是根据《旧金山和约》第3条所称“南西诸岛”(即琉球群岛)的组成部分由美国对其行使“施政权”。这正说明钓鱼列岛原本就是《开罗宣言》所称“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中国要求归还钓鱼列岛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第三,当美国决定将钓鱼群岛交给日本时,我国政府及台湾当局都曾提出抗议。对此,美国国务院发言人 麦克洛斯基声称:“根据对日和约第三条,美国对南西诸岛拥有施政权。该条约中的这句话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日本统治之下、并在该条约中未特别提及的、北纬29度以南的所有岛屿。和平条约中的这句话意为包括尖阁诸岛在内。”但是,当记者问及美国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争端采取什么立场时,麦克洛斯基回答说:“如果主权发生对立时,……上述事项应在当事国之间加以解决。”可见,美国认为施政权和主权是两回事,涉及主权的问题应由当事国加以解决。美国政府并未完全承认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四、结束语

关于钓鱼列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解决,看来必须首先恢复它本来的价值和法律地位。正如前面所述,钓鱼列岛在一般地图上只不过像苍蝇屎般大小的面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在划界问题上是不应拥有《公约》第121条所规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效力的。如果中日双方严格按照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办事,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本着友好协商与互谅互让的精神,这个问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对此,哈里森曾引用日本人矢次一夫的话说:“如果中国能够供应我们石油,我们何必再制造争端呢?附近就有石油资源固然是好事,但是我们不应冒在政治的烈火中灼伤手指的危险,耐心等待政治纠纷的解决是更为明智的。在台湾问题上我们不能开倒车。我们也不能不通过谈判来解决领土争端。”看来,这位日本人士的看法是比较明智的。


出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1期 作者刘文宗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From:石油资源与钓鱼岛争端 2010-10-11 22:35:03

相關鏈接:
Wiki百科[釣魚台列嶼]

没有评论: